2022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洋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本院第一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鄭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庭審終結后,審判長對被告人張某、鄭某當庭予以訓誡,向其釋明“長江十年禁漁”及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張某、鄭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悔罪。
2022年5月9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鄭某攜帶電機、電魚撈子、抄網、電線在漢江支流儻水河流域沿河道逆行電魚約30分鐘,所得漁獲物29尾,計5.62公斤。該二人離開捕撈區域時被洋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洋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張某、鄭某所使用的捕撈工具為電魚設備,捕撈方法為電魚,其非法捕撈地點屬于禁捕區,其捕撈的漁獲物均不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內包含。張某、鄭某因涉嫌犯罪被洋縣公安局采取強制措施。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某、鄭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張某、鄭某在捕撈水域增殖放流,對水生生物資源進行修復。洋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高度重視,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決定合并審理。審理中,公訴機關與張某、鄭某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調解意見,由張某、鄭某出資,委托專門機構在捕撈水域增殖放流,對水生生物資源進行了修復。本案將擇期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同時,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長江十年禁漁,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實行暫定為期十年的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漢江作為長江的最大支流,也屬于十年禁漁區域。2021年是長江“十年禁漁”的開局之年,一年多以來,洋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四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并于2022年6月在漢江河畔增殖放流,修復水生生物資源。通過案件審理,希望廣大群眾以此案為誡,深刻認識到長江禁漁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堅定不移打好長江“十年禁漁”持久戰。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回應人民群眾對清凈水質的期盼。(文中人物系化名)
來源:洋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