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鄭法院亮出“限駕令”讓“老賴”寸步難行

名下無存款,名下無房產,名下無車馬,卻開著豪車瀟灑走天涯。申請人苦,申請人怒,執行法官絞盡腦汁找出路。

南鄭法院新舉措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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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上午,南鄭法院向被執行人胥某發出首張“限制駕駛令”,禁止胥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輛,并正告胥某:如有違反,定當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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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曾長期擔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后仍實際控制公司營運,該公司和胥某在該院及多家法院涉被執行案件均未履行,胥某名下查無登記車輛,但多名申請執行人反映其經常開著奔馳轎車出行,導致申請執行人群情激憤,給法院執行工作也帶來消極影響。為堵住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將其車輛轉移登記至親友名下規避執行的漏洞,進一步壓縮其出行空間,限制其消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該院大膽嘗試,亮出“限駕令”這一新利劍,為切實解決執行難開辟新路徑。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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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來源:南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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