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參保單位、個人、中介機構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辦法》舉報: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職業傷害保障委托承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偽造、變造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配合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享受失業保險培訓補貼的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偽造、變造、提供虛假培訓記錄等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配合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截留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補繳、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等,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 ?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出具行政執法文書、違規進行工傷認定、違規辦理提前退休,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出具仲裁文書,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