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數量逐年上升。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但是,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行等環節還存在一定障礙。
對此,《規定》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相關規則。
《規定》首先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此外,《規定》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
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而《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同時,《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規定》還明確了相關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
此外,《規定》提出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于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并且,《規定》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來源:北京日報